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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网络 作者: 时间:2008-05-04 点击:


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建筑节能意识,保证建筑施工图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3〕237号)以及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布<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3〕79号)、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居住建筑节能设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机构

  为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建设局总工程师李荣强任组长,市规划局总工室主任徐忠平、市建设局科教处处长高尔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科教处,负责专项检查的具体实施和协调工作,检查人员由有关设计单位、科研及监督机构的相关专家组成。

二、检查内容

  2004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居住建筑工程设计文件(以下简称设计文件),在施工图设计中建筑节能相关标准的执行情况(相关标准条文见附件1)。

三、检查形式

  本次专项检查分自查和集中检查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各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图审图机构对2004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设计文件进行自查,提交建筑节能相关标准的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二)集中抽查:检查人员根据各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自查报告及申报的设计文件,按一定比例随机检查。

四、检查时间

  自查时间为2005年6月6日至6月17日;抽查时间为2005年6月27日至7月8日。

五、检查依据

  (一)《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二)《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SJG10-2003)

  (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四)《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六、检查要求及提交资料清单

  (一)自查报告;

  (二)2004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设计文件清单及工程进展情况(各建筑设计单位提供,见附件2表(一));

  (三)2004年1月1日以来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清单(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见附件2表(二));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待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查后另行通知);

  (五)各单位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七、检查资料受理时间、地点

  各单位应于2005年6月20日至6月24日,将检查材料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点:设计大厦709室。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规划

附件: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专项检查条目

一、《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1-4.0.4 居住建筑的外窗面积不应过大,各朝向窗墙面积比,北向不应大于0.45;东、西向不应大于0.30;南向不应大于0.50。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1-4.0.5 居住建筑的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4%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0 W/(m2·K),本身的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5。当设计建筑的天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1-4.0.6 居住建筑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0.6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天窗不符合表4.0.6的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表4.0.6 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 K 〔W/(m2·K)〕、热惰性指标D

屋顶

外墙

K≤1.0,D≥2.5

K≤2.0,D≥3.0或K≤1.5,D≥3.0或K≤1.0,D≥2.5

K≤0.5

K≤0.7*

注:D<2.5的轻质屋顶和外墙,还应满足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所规定的隔热要求。

  1-4.0.7 居住建筑采用不同平均窗墙面积比时,其外窗的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0.7-1和表4.0.7-2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表4.0.7-1和表4.0.7-2的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表4.0.7-2 南区居住建筑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外墙

ρ≤0.8)

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SW

平均窗墙

面积比

CM≤0.25

平均窗墙

面积比

0.25<CM

≤0.3

平均窗墙

面积比

0.3<CM

≤0.35

平均窗墙

面积比

0.35<CM

≤0.4

平均窗墙

面积比

0.4<CM

≤0.45

K≤2.0,D≥3.0

≤0.6

≤0.5

≤0.4

≤0.4

≤0.3

K≤1.5,D≥3.0

≤0.8

≤0.7

≤0.6

≤0.5

≤0.4

K≤1.0,D≥2.5

K≤0.7

≤0.9

≤0.8

≤0.7

≤0.6

≤0.5

注:1.本条文所指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

2.南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对外窗的传热系数不作规定。

3.ρ是外墙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1-4.0.10 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8﹪或外窗面积的45%。

  1-4.0.11 居住建筑1至9层的外窗的气密性,在10Pa压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2.5m3,且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7.5 m3;10层及10层以上的外窗的气密性,在10Pa压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1.5m3,且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4.5 m3。

  1-5.0.1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可采用“对比评定法” 进行综合评价。当所设计的建筑不能完全符合本标准第4.0.4、4.0.5、4.0.6和4.0.7条的规定时,则必须采用“对比评定法”对其进行综合评价。

  1-6.0.2 居住建筑采用集中式空调(采暖)方式时,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热)量计量设施。

  1-6.0.6 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水源热泵系统应用的水资源必须确保不被破坏,并不被污染。

二、《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SJG10-2003)

  2-4.1.1 应强化整个居住小区的通风换气,避免居住小区内出现滞流区。用地面积在15万m2 以上的居住小区应进行气流模拟设计。

  2-4.1.3 在确定建筑物的相对位置时,应使建筑物处于周围建筑物的气流旋涡区之外。

  2-4.1.4 建筑物的单体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

  2-4.1.6 当由两个和两个以上房间共同组成穿堂通风时,房间的气流流通面积应大于进排风窗面积。

  2-4.1.9 采用单侧通风时,窗户设计应使进风气流深入房间。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楼面面积的10﹪。

  2-4.2.2 建筑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应设置夏季遮阳设施,外遮阳设施应与建筑物外立面造型相协调。建筑外窗太阳辐射透过率不应大于0.3。

  2-4.2.3 建筑外窗的遮阳设施不应阻碍自然通风,并应避免遮阳设施吸收的太阳辐射热被进风气流带入室内。建筑外窗的遮阳设施不应阻碍房间夜间的长波辐射散热和房间获得冬季太阳辐射热。

  2-4.2.5 对附近建筑外墙投向外窗的反射辐射和发射辐射应采取遮挡措施。对着外窗的东、西、东北、西北向外墙不应采用热反射型外隔热措施。

  2-4.3.1 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86)规定的III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II级。

  2-4.3.2 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 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K [W/(m2.K)])和热惰性指标(D)

屋顶*

外墙*

外窗

(含阳台门透明部分)

分户墙和楼板

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

户门

K≤1.0

D≥3.0

K≤1.5

D≥3.0

K≤4.7

K≤2.0

K≤1.5

K≤3.0

  注1:当屋顶和外墙的K值满足要求,但D值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第5.0.1条来验算隔热设计要求。

  注2:当屋顶、外墙、外窗任一项的K值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能耗计算分析。

  2-5.0.1 当设计的居住建筑不符合本规范第4.2.2和4.3.2条中的各项规定时,则应按本规范第5.0.2、5.0.3和5.0.4条的规定计算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计算出的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5.0.5条的规定。

  2-5.0.3 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应采用动态方法计算。

  2-5.0.5 计算出的每栋建筑的单位建筑面积空调年耗电量和最热月平均建筑物耗冷量指标不应超过表5.0.5的限值。

表5.0.5 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的限值

空调年耗电量Ec(kWh/m2)

26.5

建筑物耗冷量指标qc(W/m2)

27.5

  2-7.0.1 居住建筑室内照明应采用发光效率不低于每瓦60流明、显色指数(Ra)不小于80并带电子整流器的光源。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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